4月27日,省工商部門向社會公布工商系統十大典型商標侵權案件,旨在通過對查處的侵權嚴重、影響惡劣商標案件的曝光,震懾制假、販假違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侵害生產者、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提示消費者增強防范意識和保護意識。
假冒“茅臺”被查處
2008年1月18日,格爾木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時,依法查處了格爾木市管道輸油處生活南區“油龍超市”銷售涉嫌侵權53度五星貴州“茅臺”牌白酒案,共計查獲“茅臺”牌白酒168瓶,案值13.2萬元。經查,油龍超市當事人王某于2007年12月12日從趙某(已逃逸)手中以每瓶550元的價格一次性購進了53度五星貴州“茅臺”牌白酒240瓶,其中,72瓶白酒因包裝損壞已自用,剩余168瓶白酒存放在油龍超市庫房內準備銷售時,被依法查獲。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所查扣涉嫌侵權白酒鑒定,認定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名優”煙酒竟是水貨
2008年11月5日,西寧市工商局城北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有關案件線索,對西寧市城北區柴達木巷17號翟某租賃的天路煙酒商行依法開展檢查,從其庫房中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我省某名優系列白酒14瓶、“國窖1573”“茅臺”“五糧液”等名優白酒17瓶,查獲假冒“芙蓉王”“中華”等名優香煙條130條,涉案案值52348元。
冰純“嘉士伯”名不副實
2008年10月8日,西寧市工商局城中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查處了西寧市城中區華德大廈五樓的西寧市城中區紅哲量販視聽歌城涉嫌銷售冰純“嘉士伯”啤酒案。2008年9月當事人韓某從一自稱是“嘉士伯”牌啤酒廣東有限公司的銷售人員手中購進29件(696瓶)冰純“嘉士伯”牌啤酒,每瓶進價5.8元,當事人韓某在其歌城內以每瓶12元加價銷售,至案發時在其歌城查獲到涉嫌侵權冰純“嘉士伯”牌啤酒696瓶,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嘉士伯啤酒廣東有限公司鑒定認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一批名優系列白酒商標被侵權
2008年7月15日,西寧市工商局城東分局依據有關案件線索,依法檢查了城東區東樹林巷115號一單元101室彭某租賃的用于從事制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庫房,現場查扣涉嫌侵犯我省名優系列白酒343瓶、“洋河”牌“藍色經典”60瓶及“洋河”牌“藍色經典”商標標識730套、“五糧液”牌系列白酒17瓶酒,經有關廠家鑒定,均屬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和標志。
我省某名優系列白酒被造假
省工商局執法人員于2008年11月2日晚7時許,在西寧市城中區南酉山村1號依法成功搗毀了以陳某為首的專制我省某名優系列白酒的制假窩點,現場查獲已灌裝好的假冒白酒470瓶、商標標志1755套、大量防偽標志、灌裝用散裝白酒及制假用品,同時查獲運輸假冒侵權商品車輛一臺。經有關廠家鑒定,均為侵權產品假冒標識。
冒牌“大寶”被查
2008年12月19日,西寧市工商局城東分局執法人員依法檢查褚家營365號巷道內正在卸貨的車號青A-F8890及青AE9863箱式貨車承運的“大寶”牌SOD蜜化妝品時,發現所承運的“大寶”牌SOD蜜化妝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當事人康某于12月10日從河北省任丘市唐村以每件90元的價格購進“大寶”牌SOD蜜化妝品171件,通過河北某貨運部發往西寧擬銷售,在西寧倒貨時,被依法查獲,所查扣物品經商標持有人“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鑒定屬于冒牌侵權產品。
銷售侵權藥品受罰
2008年9月27日,西寧市工商局城中分局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某藥店銷售的“同仁清肺潤肺止嗽丸”與“同仁淋清分清五淋丸”時,發現這個藥店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藥品。經查,2008年7月17日青海某藥品連鎖有限公司從一自稱是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藥品代理商張某處以每盒82.6元的價格購進“同仁清肺潤肺止咳丸”30盒,以每盒97.3元的價格購進“同仁淋清分清五淋丸”30盒,當事人將購進的上述兩種藥品各20盒配送給所屬西門口藥店,其余配送給城東藥店后分別加價至118元和139元銷售,至檢查時上述兩種藥品已銷售41盒,非法經營額6980.7元。經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對尚未銷售的19盒藥品鑒定發現,均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金鑫”包裝袋遭他用
2008年5月7日,格爾木市工商局依法查處了達布遜青海黃河實業集團建安有限公司鉀肥廠貨場當事人常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一案。當事人常某于2007年6月從賈某等人手中以每噸1350元的價格購進“藍天”牌氯化鉀52噸,“福”牌氯化鉀4噸,“天上田”牌氯化鉀4噸,共計81000元,后又以每噸1400元的價格銷售。因運輸力緊張,暫存放于達布遜青海黃河實業集團建安有限公司鉀肥廠貨場內,由于存放時間較長,部分氯化鉀外包裝袋破損無法使用,致使氯化鉀散落在這個貨場,對此,當事人常某在2008年1月未經“金鑫”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授權許可,擅自從他人手中以每條1.5元的價格購進標有“金鑫”字樣的外包裝袋160條,用于包裝散落在貨場的氯化鉀8噸,并準備銷往河南省。
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被侵犯
當事人高某于2008年6月租用青海省圖書館一樓大廳銷售背面標注有“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字樣的“奧運紀念懷表及奧運雙子表”,其間高某在省內媒體上發布“奧運紀念懷表及奧運雙子表”廣告,其標題分別為“為何紛紛搶購08黃金紀念懷表、首款奧運金鉆情侶表誕生中國”等,并在廣告中宣稱商品為“北京2008年奧運會的絕版黃金紀念懷表,奧運年就佩戴奧運金鉆表”等虛假內容,在其伺機銷售時被依法查扣,經調查,當事人高某所銷售的奧運紀念品均未得到奧組委授權。
高某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奧運標志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相關,對其擅自使用奧運標志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做出沒收“2008金鉆雙子表”3盒、“火炬傳遞翡翠金鉆珍藏懷表”1盒,處以罰款2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假冒“正興”汽車輻板被查處
2008年9月30日,當事人申某與一不知姓名的推銷員按每片100元的價格口頭約定購買720片“正興”牌汽車輻板。2008年10月2日,這個推銷員將720片“正興”牌汽車輻板銷售給當事人,總貨款7.2萬元。由于市場價格調整,至案發時,當事人按每片90元的價格已銷售155片,銷貨款13950元,其尚未銷售的565片“正興”牌汽車輻板,經“正興”商標注冊人正興車輪集團有限公司鑒定為假冒產品。當事人申某的銷售行為違反有關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及時終止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后果不大,工商部門對其行為做出沒收侵犯“正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輻板565片、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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