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市場與政府的邊界不夠清晰,我們政府管了本來應該由市場和企業自主決定的事情,這就是我們大家常常說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資格資質認定過多,所以本屆政府成立之后克強總理就強調,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我們要以簡政放權為基本的抓手。大家都知道國務院通過歷次的常委會已經下發和減少了很多的行政審批事項。下放這些事項并不意味著政府對市場主體不予監管,而是改變過去由政府來決定本身應該由市場和企業來決定的事情,歸還到政府和市場去決定。而政府需要做的,是在維護市場秩序當中制定規則。也就是說,企業在自己的生產經營當中只要是守法經營的并不會過多的感覺到政府監管的存在。政府的監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各樣的市場規則,企業有了規,政府就要給予管理,也就是說對企業的管理,我們不再像過去進行過多的審批,而是進入市場之后,企業在經營過程當中出現了違法違規的事情,我們要進行監管,也就是我們講的事中事后加強監管。
第三,良好的市場秩序、公平的競爭環境的建立和形成,應當是全社會的一個責任。政府負有重要的或者很大的責任,但不僅僅是政府,特別不是政府的個別部門,而需要整個社會共同的努力,構建這樣的一個良好的秩序。企業、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政府,大家都有責任。所以,為了適應我們改革的需要,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企業數量不斷增長的需要,為了適應社會共治局面形成的需要,我們認為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信息透明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了,社會各方大家的信息對稱了,我們才有可能形成這種共治的局面。對于企業的信息公開,《條例》都有明確規定,不僅強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而且對社會各方面監督企業提供了基本的、必須的基礎信息,為政府各部門依法履職,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供了基礎的信息。所以《條例》的第六條規定了工商部門應當公示哪些信息,第七條規定了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哪些企業信息。第八、第九、第十條規定了企業應當公布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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